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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许是由于对构成程序关系的各方的角色缺乏充分的预先了解(例如:社会保障行动永远不会反对 INSS! )。每当有人说服自己他们是对的和/或当我们陷入“绝对真理的傲慢”时,我们就会进入,甚至是无意的权力斗争。要求变成了要求,有时甚至威胁到专家、法官、律师等的自主权。在这个层面上,大量的精力投入到自卫或者反击上。[3] 在某些类别中,当局的论点表明,法官仍然将自己视为证据的唯一接受者,这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,几乎总是基于“自由定罪”的错误观念。[4] 证据除了法官的特殊理解外,属于当事人、属于程序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斯特雷克谴责了一种支持“法官认知特权”的委托。可以想象这样的事情,即使知道机械师是什么(例如:汽车),也就是说,即使承认机械师接触了油和油脂,功能固有的化学制剂,法官也不会放弃他的判断。
有权(中)推迟专家证据的请求和/或承认 PPP 表格足以(否认),就好像他有可能根据自己的良心提供证据,更糟糕的是,不仅否认公共语言关于程序保障,而是现实世界。[5] 出现的问题是:面对这种旨在证明 WhatsApp 号码数据 法官权威(他的指导权)的立场,如何保留和证明所指控的事实?我不是“(不)公平”这种语言的支持者,在声称纠正(道德)法律的意义上,而不是为了法律论证的目的。现在,事实是很少有情况仍然被认为是“不公平”的。没有什么不公正是我们必须修复的,也没有什么悲剧是我们可以避免的。 严格来说,该过程通过做出决定来实现其目的,该决定最终认为该请求(无)根据,成为最终的和既判的。

在提交人被剥夺获得证据(证人和专家)的程序性权利的过程中—— 将法官作为未接触有害物质的明确证据(一个有争议的问题),这 是在该过程之外产生的一种形式——律师仍然敦促除了所遭受的损失之外,承担绩效缺陷的责任。 我认为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并不难……知道依靠正义是什么感觉,而我们寄予希望的人却拒绝了所有提供证据的要求。 回到司法对话中使用的暴力。从“你的论点很可笑”,到使用粗暴或绝望语言的请愿书(例如:用40号字体并以黄色突出显示!),到告知当事人有兴趣维持声明禁运并处以罚款的法官,什么很明显,行为是出于恐惧、愤怒、内疚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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